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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的連鎖加盟體系當中,以自願加盟、委託加盟與特許加盟三種較常為市場所使用現在我們來介紹他們之間的特性與差異在哪?

一、自願加盟

加盟主除了繳交加盟金及保證金(一般亦可以房屋設定代替)予連鎖總部外,店鋪的裝潢、租押金及生財器具購買等開辦費也完全由加盟主自己負責,日後營業所需的人事、房租、水電、電話、盤損及商品進貨等所有費用,也都由日盟主自己支付,利潤所得則由加盟主100%自得;對於營業商品、物流配送與經營管理之規定,一般而言,連鎖總部也規範必須接受總部的約束,但拘束力小,大部份加盟店的自主性都較高,配合度較低。

說明:

在自願加盟中,總部與加盟主的關係比較鬆散,總部將商標、一定區域內的經營權及經營Know-How 予加盟主,並且協助加盟主開店,日後則負責商品的後勤供貨、輔導管理及部份的行銷企劃支援,但店鋪的開辦費與以後經營之盈虧則由加盟主自己負擔,兩者是財 務及所有權完全獨立之個體,彼此沒有相干。在非超商中,一般皆規定營業的商品必須由總部供貨、加盟店如要販售其它的商品必須事先取得總部的同意,但也有完 全不做此約束的。

二、委託加盟j0431154.jpg

加盟主()繳交加盟金及保證金予連鎖總部(加盟金依接店時業績之高低不同而略有差異,保證金一般而言亦可用房屋設定來代替,不一定需要現金),總部則依加盟主之居住區域等條件提供幾個合適的直營店給加盟主選擇其一來承接(亦有新開店,但較少) 在投資成本上,店鋪的裝潢、租押金及生財器具等開辦費由總部負責;接店後之管銷方面,加盟主負擔人事、水電、電話、盤損及店內消耗品等費用(總部有部份補助),連鎖總部則出具販售之商品與支付房租等;營業商品的規定上,加盟店只能銷售總部提供的商品,而且統一由總部供貨及物流配送;營業的利潤方面,加盟主必須將每天的收入於隔日匯至總部,然後每個月再依比例將營業的毛利所得由雙方拆帳分配,分配的比例一般而言是連鎖總部與加盟主約為6:4上下。

說明:

委託加盟的連鎖總部及加盟主是彼此類似合夥人或總公司與分公司之關係,加盟主支付加盟金、權利金及保證金予總部以取得連鎖經營的權利。

三、特許加盟

特許加盟與委託加盟的差異點只有一項,即店鋪的裝潢及租押金(包含日後房租的支付)由加盟主負責(生財器具設備仍由總部負責),在投資成本與分擔的營業費用中,因為加盟主多了店鋪裝潢與租金支出,所以利潤的分配總部與加盟主依適當比例分擔。至於店鋪可以是自用房屋或由總部代尋(加盟主也可以自己找尋,再由加盟總部派員做商圈與立點的評估)

說明:

支付型態大多依被授權者的營業額,提撥一定之比例,其比例依不同的業種約3%~5%,繳交方式則有每月收與年度收二種。

加盟類型之分析比較表一

  自願加盟 特許加盟 委託加盟
經營權 加盟店 加盟店 加盟店
決策者 參考總部意見,但加盟店有決策權 總部 以總部為主,加盟店意見僅供參考
商品販售限制 可有其他供貨來源 嚴格執行總部規定 依總部規定販售
資金來源 加盟店自己100% 總部少部分,加盟店絕大部分 開店前總部負責,開店後加盟店負責
總部主要收入來源 加盟金及其他批發買賣收入 加盟金及其他批發買賣收入 加盟金及其他批發買賣收入
利潤 加盟店100%

總部約40%,加盟店約60%

總部55%~65%,加盟店35%~45%

促銷活動 加盟店可自由加入 總部統一執行 總部統一執行
教育訓練 加盟店可自由利用 總部規畫執行 總部規劃執行
展店速度 可迅速展店 可迅速展店 可迅速展店
價格政策 少部分可由加盟店調整 總部統一規定 總部統一規定
店格形象 統一標準 統一標準 統一標準
經營援助 僅重點接受總部指導 依總部規範經營手冊執行 依總部規範經營手冊執行
營業終止 加盟主決定〈合約〉 加盟主決定〈合約〉 總部決定〈合約〉
總部管制力
督導 自由利用 專員巡迴督導 專員巡迴督導
契約範圍 涵蓋部分之經營管理 涵蓋全部之經營管理 涵蓋大部分之經營管理
店面所有權 加盟主 加盟主 總部

分析比較表二

  自願加盟 特許加盟 委託加盟
總部 加盟店 總部 加盟店 總部 加盟店
加盟金      
權利金      
保證金      
店舖裝潢費      
租押金      
購買生財器具      
營業費用      
盤損      
商品進貨成本      
利潤分配所得   100% 比例分配 比例分配 比例分配 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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