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加盟是一種對價關係,所以合約就是總部與加盟主互相間關係的存續依據。

加盟者在簽立加盟合約之前,應該要深入了解合約內容,以確保自己的權益。切莫以為加盟合約都是總部提供的制式合約不可修改,其實,合約應該要經過雙方協議後作成,換句話說,加盟主不僅要睜大眼睛逐款逐條弄清楚,更可以有權利要求修改內容。

公平會,鑑於國內連鎖加盟經營方式發展迅速,營業範疇遍及各行各業,近來社會參與加盟人數增多,為確保加盟事業之公平 競爭,避免加盟業主於招募加盟過程中,隱匿重要交易資訊,影響連鎖加盟之交易秩序,於(98)年1月修正「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資訊揭露案 件之處理原則」,加盟業主應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10日前,向交易相對人提供下列事項之書面說明資料:
 (一)加盟業主之事業名稱及開始經營加盟業務之日期。
 (二)加盟業主負責人及主要業務經理人之姓名及從事相關事業經營之資歷。
 (三)加盟業主於簽立加盟契約前及加盟契約存續期間所收取之加盟權利金及其他費用,其項目、金額、計算方式、收取方法及返還條件。
 (四)加盟業主授權加盟店使用之智慧財產權,包括商標權、專利權及著作權等,其申請審查或取得之時點、權利內容、有效期限及加盟店使用之範圍與各項限制條件。
 (五)加盟業主提供加盟店經營協助及訓練指導等事項之內容與方式。
 (六)加盟業主對加盟店與其他加盟店或自營店之間營業區域之經營方案。
 (七)加盟店營業區域所在市、縣(市)內加盟業主所有加盟店之事業名稱及營業地址,及加盟業主上一會計年度全國及該加盟店營業區域所在市、縣(市)加盟店及終止加盟契約數目之統計資  料。     
 (八)加盟契約存續期間,加盟業主與加盟店間經營關係之限制。
 (九)加盟契約變更、終止及解除之條件及處理方式。
  加盟業主如未依前開處理原則揭露相關資訊,加盟店可檢具相關違法事證,向該會提出檢舉。

以下提供簽約注意十則:j0430727.jpg

一、要求加盟總部出是服務標章註冊證

因為所為加盟,就是總部將品牌授權給加盟店使用,換句話說,總部必須先擁有該品牌,才能授權給加盟者使用。也就是說,總部必須先取得中央標準局,所頒發的服務標章註冊證才可以。

二、權利金的支付方式

一般而言,總部會向加盟者收取三種費用,分別是加盟金、權利金和保證金。所為加盟金,即指總部在開店前為加盟者所作的整體開店規劃,及教育訓練所收的費用。而權利金係指加盟店所使用總部的商標、以及享用商譽所支付的費用,這是一種持續性的費用,只要加盟店繼續使用總部的商標,就必須定期付費。至於保證金,則是總部為確保加盟者會確實履行合約,並準時支付貨款等所收取的費用。其中由於權利金也是持續性支付的費用,有些加盟總部會在簽約時,要求加盟者一次開出合約期限內全額權利金的金額支票,但為了防止在非合約期間內停止合約之履行所造成的損失,務必在合約上加註一點,當加盟店收店不在開店時,總部必須退還為到期的權利金,以保障自身的利益。

三、總部供貨的價格問題

通常加盟合約中,總部都會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總部進貨,不得私下向外進貨。這點也是一般經常發生紛爭最多的問題。因為加盟者通常認為總部的供貨價格偏高,而自行向外採購。但總部基於連鎖體系品質一致性的要求,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須向總部統一採購,因而爭端就發生了。較為合理的合約是,雙方可以在簽約前約定,供貨價格不得高於市場行情多少百分比是可接受的範圍。

〈下篇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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